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卫生计生局近期公布了关于2018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为了还不了解的深圳市光明区的考生,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如下内容: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广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粤中医办函〔2018〕17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区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休息日除外)。
2.报名地点:光明区光明大街397 号光明区卫生计生局 101室中医科。
二、报考条件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指导老师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3.由至少两名本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且专业相关,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二)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2017年7月1日)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3.由至少两名专业相关的本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三)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四)港澳台人员在广东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广东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三、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条件
(一)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未出师人员不超过四名。
(二)推荐医师。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级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证书。
四、报名材料
(一)《广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资料申报一览表》(附件3);
(二)《广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师承学习人员见附件4,多年实践人员见附件5);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4张(含电子版);
(五)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附件6);
(六)《广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现场辨识中药申报表》(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附件7);
(七)至少两名符合条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推荐医师须提供由所在单位验证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医师承诺书》(附件8);
(八)除提交以上(一)至(七)款外,根据方式不同: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2)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相关证明材料。跟师学习材料须经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核准。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附件9)。
(4)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附件9)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指导老师工作单位出具的充实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原件。
2.经过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可溯源学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
(2)以下三选一
①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附件10)。
②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附件10)。
③十名以上患者的推荐证明,证明必须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及疾病、诊疗经过和疗效。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附件10)。
(3)所从事的五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全部或部分在《中医药法》实施(即2017年7月1日)之后的,还须提供该时间段内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术实践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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