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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报考师承人员必须在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应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追溯3代以上医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
《细则》对报名要求进行细化。其中师承人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报名时应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向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应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追溯3代以上医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以及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
《细则》对推荐医师的资格进行更明确限定,要求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从业满15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细则》在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中增加中药专家,明确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中药专家应为中药类别药师,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从事中药学教学或临床工作10年以上。
《细则》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申报相关情况不实者,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且5年内不得进行再次报考,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云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且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从业满15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常用中药目录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向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追溯3代以上医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以及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州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对申报相关情况不实者,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且5年内不得进行再次报考,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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