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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2018年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细则通知

来源:医谷网
2018-07-27 09: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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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从事中药学教学或临床工作十年以上;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云南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云南省申请执业的,须经云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云南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云南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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