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山东省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标准
村卫生室在达到国家《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要求基础上,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设置布局
村卫生室选址应结合村庄规划编制调整、新农村建设等要求,与学校、村公共服务中心、村级组织办公场所等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干净整洁,温馨舒适,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一)中心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不低于2000人,房屋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康复室、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室等分室设置,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可设置值班室。原则上,聚集发展类和城郊融合类村庄村卫生室应达到中心村卫生室标准。鼓励中心村卫生室与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融合发展。
(二)一般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不低于800人,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四室分开”。原则上,存续提升类、特色保护类等村庄村卫生室应达到一般村卫生室标准。
(三)村卫生室服务点。房屋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合理设置工作分区和必要设施。原则上,位置偏远、人口偏少,不宜设置村卫生室的村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规划设立村卫生室服务点,作为中心村卫生室和一般卫生室的补充。
二、仪器设备
在《山东省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鲁卫规财发〔2008〕8号)的基础上,一般村卫生室应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以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应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具备远程诊断功能)等设备,有条件的可按照《山东村卫生室省级示范标准基本设备目录》(鲁卫基层字〔2019〕3号)配备壁挂式全科诊断仪等设备。村卫生室服务点设备由巡诊医生根据需要携带。
三、医疗卫生服务
一般村卫生室在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应能够承担以下基本医疗服务: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服务,以及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和计生药具药品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在一般村卫生室的基础上,应能够提供急救性外科止血、康复治疗、远程心电检查等服务。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占比应达到80%以上。村卫生室服务点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慢性病患者的复诊服务。
四、人员配备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中心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原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三年规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sjkw.shandong.gov.cn/wzxxgk/tzwj/202007/t20200710_3158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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