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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马上影响到执业药师考生!

2020-07-03 15: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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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进一步明确事权划分。明确了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事权划分,以及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信息中心等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机构的具体事权和责任。在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委托生产的总体要求,保证全国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尺度一致,有利于检查结果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使用,从而促进跨省委托监管能够落地实施。

四是进一步做好药品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药品检查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定药品检查管理规定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为下一步细化检查工作、执行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打下坚实的基础。

④药品生产环节如何加强风险管理?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风险管理的原则,守住药品质量安全的底线,《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措施,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

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依法报告并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持有人应当立即对相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的控制措施。强调生产过程中开展风险评估、控制、验证、沟通、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开展风险获益评估和控制,制定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结合企业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三是强化风险处置。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现存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通过检查发现生产管理或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存在缺陷,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发出告诫信,并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对持有人应召回而未召回的,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四是强化问责处置。规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生产环节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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