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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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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
细目 |
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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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药品质量公告 |
1.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检验机构 |
(1)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界定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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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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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
抽查检验、注册检验、指定检验和复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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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质量公告 |
(1)药品质量公告界定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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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布权限和发布内容 |
一、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性质和检验机构
1.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性质
(1)公正性:第三方检验,不以盈利为目的。
(2)性:代表国家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的检验。
2.国家依法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分为四级:
(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省级药品检验所;
(3)市级药品检验所;
(4)县级药品检验所。
【小贴士】省和省以下各级药品检验所受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药品检验所“指导”。
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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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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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检验 |
(1)国家的药品检验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2)国家药品抽验:以评价抽验为主;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抽验:以监督抽验为主。 提示:药品抽查检验不向被抽样的企业或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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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检验 |
(1)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由中国药品食品检定所或者省药品检验所承担。 (2)国家对新药审批时或进口药品的注册进行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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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检验 |
(1)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必须检验合格才能销售或者进口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解释】生物制品批签发: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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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验 |
(1)检验结果有异议而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 (2)当事人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
三、药品质量公告
1.“国务院和省级”的药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2.药品质量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执法的重点,又是确保药品安全的基础;药品质量公告是药品质量抽验结果的反馈。
3.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应当根据药品质量状况“及时或定期”发布。
(1)对由于药品质量严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的,应当及时发布;
(2)对药品的评价抽验,应给出药品质量分析报告,定期在药品质量公告上予以发布。
4.药品质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抽验药品的品名;
(2)检品来源;
(3)检品标示的生产企业;
(4)生产批号;
(5)药品规格;
(6)检验机构;
(7)检验依据;
(8)检验结果;
(9)不合格项目等。
单元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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