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业药师考试中,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行为这一节,可以算是法规中性价比较高的一个章节,整体内容不多,但在考试过程中占比至少3-5分。重点内容如下: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当出现“超(超越法定职权)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反(违反法定程序)不(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成”时,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暂时性限制。
如: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应遵循“简易警告,公民两百,法人三千”及“听证大罚,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当出现“弄(农)资源、抢(强)经营、争(证)人财、发(罚)宝(保)物(务)”等行政行为时,可申请复议。但出现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其范围与行政复议大致相同。与行政复议相似的是,出现下列几项时,也是不可申请的: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相信各位同学们,只要掌握上述内容,便可将这部分的分数全部拿到手,拿证便指日可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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