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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法规》第四章 药品经营管理4

2021-07-22 18: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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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在即,考试时间为10月23、24日,为大家能够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够充分的学习,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专业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第四章 药品经营管理

第一节 药品经营许可与行为管理

3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禁止类行为

(1)不得购进假劣原料药品(含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用于药品生产;

(2)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3)不得委托非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或委托不符合药品GSP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4)不得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致使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5)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

(6)不得超出诊疗范围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7)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

(8)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零售的药品;

(9)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授权派出医药代表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但不得要求其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32.药品批发企业的禁止类行为

(1)不得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2)不得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后,再次委托销售;

(3)不得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4)不得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

(5)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

(6)不得超出诊疗范围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7)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

(8)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零售的药品;

(9)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3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禁止类行为

(1)不得以“远程审方”等方式替代国家对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

(2)不得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采用现金采购;

(3)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登记事项;

(4)未经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批准,门店之间不得擅自调剂药品;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不得向本连锁企业门店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药品;

(6)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34.药品零售的禁止类行为

(1)不得以“远程审方”等方式替代国家对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得从非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外的其他任何渠道获取药品;

(3)不得销售处方中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品种;

(4)不得单味零售罂粟壳;

(5)不得销售米非司酮(含仅用于紧急避孕或用于治疗子宫肌瘤的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不得违反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7)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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