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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西药综》第二章 药品调剂和药品管理

2021-06-30 1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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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调剂和药品管理

第一节 处方与处方调剂

一、处方的种类

处方分为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等。印刷用纸根据实际需要用颜色区分,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①普通门诊处方——白色;

②急诊处方——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③儿科处方——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⑤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处方调剂操作规程

药品调配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二节 处方审核

一、处方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规则

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是: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医师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化学药、中成 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 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7)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为便于药师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1)药品剂量和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12)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二)处方缩写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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