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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行医药代表新规,对执业药师将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08-30 11: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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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社会共治)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对医药代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并探索医疗代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登记时限)

在本市派驻医药代表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药代表信息登记。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医药代表登记管理提出新的管理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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