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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卫生法规考试资料:血站管理办法

来源:中公卫生
2021-05-14 15: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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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领着同学们一起学习卫生法规中第十四节血站管理办法的内容。

概述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一般血站管理

血液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中心血库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三、特殊血站管理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

四、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的职责是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均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今天要带给大家的关于卫生法规中第十四节血站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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