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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

来源:
2015-10-16 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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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一)开展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处理。综治组织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把医疗纠纷作为重点领域,协调推动排查、预警和化解工作。各相关部门将涉医矛盾纠纷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问题,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针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适宜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引导到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例,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防止矛盾激化。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对医患矛盾进行摸排,存在治安隐患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二)严格控制重点人员。一是对不能及时化解的,要部署落实相关人员的管控措施。同时,对医疗机构周边其他各类重点人员,特别是对社会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家庭要落实稳控措施。二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各地要重点发现肇事肇祸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滋事、扰乱秩序的,属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依法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四、依法健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及时便民的原则,完善投诉管理,二级以上医院要明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认真听取患者及家属的诉求,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地应当规定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赔付限额,明确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超过赔付限额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患者及其家属人民调解、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地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等,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完善组织和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根据化解医疗纠纷的需要,重点加强县级行政区域和医疗机构集中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5年,努力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80%的县级行政区域;已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规范设立主体,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健全各项制度,有效开展工作。要着力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与医疗机构建立案例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保险理赔等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律师和公证、法律援助等机构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人民法院要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审理等形式,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探索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巡回审判点,便捷处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或诉讼渠道解决医疗纠纷。

(三)依法办理涉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法院指导下的诉前鉴定工作,准确认定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医疗损害责任。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地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的要求,发挥保险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作用,明确赔付范围,规范理赔流程等方式,创新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各地探索区域统保等有效做法,逐步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各地应当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意外保险、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保险等。2015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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