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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

来源:
2015-10-16 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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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医发〔201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局、保监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部署要求,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涉医案事件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医疗秩序总体平稳。为深入贯彻多方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依法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在更高起点上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现医疗秩序根本性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法治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当按照多方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的工作格局,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依法预防处理医疗纠纷,查处打击惩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应当将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纳入法治轨道,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

(二)推进立法建设。各地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立法法》规定和“缩小政策单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法制。

(三)依法履行职责。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综治组织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对于涉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出警、依法果断处置,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快诉快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着重抓好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民政部门对患病困难人群及时给予救助;工商部门积极开展打击违法医疗广告工作。

二、依法预防和惩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一)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和《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公治〔2014〕128号)等要求,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

(二)完善警医联动机制。一是加强治安防控工作。各地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建立分析评估、预警报告制度,提高预警防范和先期控制处理能力。公安机关要按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巡逻防控,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对医院周边治安秩序清理整治,确保周边良好治安环境。二是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完善涉医案件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涉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防止事态升级。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与公安机关对接,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负责案事件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内部稳定。

(三)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各地应当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二级以上医院要商属地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或治安室并落实相关职责。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按照《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的要求,将物防、技防系统建设落实到位,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控制能力,为案事件调查提供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可在门诊量较大的医院开展安检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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