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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诉讼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来源:
2015-10-09 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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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之分,其中特殊地域管辖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较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因违章建筑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撤除以及因不动产污染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共同管辖。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较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较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变更。

管辖变更是指因法定的情形出现而需要改变管辖权的情况,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①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②指定管辖。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

③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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