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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的部分考点总结

来源:
2015-09-07 11: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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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考点三 重新注册的条件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

考点四 注销

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

考点五 个体行医的许可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以上是对于医疗卫生法规中《执业医师法》的一些相关考点总结,此部分内容是卫生法规中的较基本的知识,也是考试中比较常见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更多卫生法律法规,请关注中公卫生卫生政策法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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