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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的部分考点总结

来源:
2015-09-07 11: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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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中公卫生为大家总结卫生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部分考点总结,供大家复习备考。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医师合法权益。

2.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

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

考点一 报考资格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

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考点二 注册

(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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