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

 
首页 执业药师 备考知识

药品商品名印制与标注的管理规定

来源:
2016-06-20 12:19:58
0
A+

药品商品名印制与标注的管理规定

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广大考生编辑整理。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2)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②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③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④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⑤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⑥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微信微信
朋友圈朋友圈
微博微博
上一篇:药物各期临床试验目的
下一篇:《西药一》考点:生物利用度

猜你喜欢

热门课程

网课
百炼药师高端课程
 
网课
“药”神尊享班
 
网课
冲刺点睛班
 
网课
OAO旗舰组合A班
 

精品试听课预约

姓名
手机
验证码
获取
立即试听课程试听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医考题APP

APP

医考小程序

小程序

备考交流群

备考交流

机考系统

机考系统

Copyright©1999-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