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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考点(16)

来源:
2015-08-18 1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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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大部分地区已经结束,中公医考网提醒大家要开始紧张的备考了;如果大家想要咨询课程,加小编Q2850807860,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考点。

执业中药师备考: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

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

☆1.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③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⑤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2.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训、罚、没、停、吊】

3.管辖与适用

管辖:①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②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两年追究时效。

☆适用方式: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予处罚: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法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效力的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2008、2007):

① 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 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④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上述六类事项,如果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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