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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来源:中公医考网
2023-09-22 14: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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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精编22条总结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就业和非就业人口,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体系的主体。医疗救助在保障体系中发挥托底作用。

2.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②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③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④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⑤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⑥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符合条件的《药品目录》外的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提出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拟评审范围。

4.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①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②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③保健药品;④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⑤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⑥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⑦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⑧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5.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理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

6.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7.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医保药品目录中列出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8.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9.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

10.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方式: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11.生产环节关键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其改革措施包括:落实税收优惠和价格政策,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仿制药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等。

12.我国将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机制。

13.流通环节重点是整顿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其改革措施包括: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整治药品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等。

14.使用环节改革强调调整利益驱动机制,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

15.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机制配套政策:①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仿制药纳入采购目录范围,并及时启动采购程序;②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的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③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

16.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17.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8条)。

18.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19.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易滥用的;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依据:①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②我国疾病谱变化;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④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⑤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1.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品种:①药品标准被取消的;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③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④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成本效益比或风险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⑤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22.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治分别不低于90%、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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