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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医考:执业药师考试《法规》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5

2021-09-29 09: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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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在即,考试时间为10月23、24日,为大家能够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够充分的学习,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专业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四节 违反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法律责任:①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5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②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0倍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5~15日拘留。

2.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法律责任:①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30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②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0倍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5~15日拘留。

3.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以下规定:①未依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②未依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③未依规定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④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⑤未依规定销毁麻醉药品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并处分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4.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6.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①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②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③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④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⑤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非法买卖,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7.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行为:①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②以走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③以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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