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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医考:执业药师考试《法规》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1

2021-09-22 1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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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在即,考试时间为10月23、24日,为大家能够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够充分的学习,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专业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一节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界定和分类

1.刑事责任:①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只能单独适用;②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民事责任:主要是产品责任,即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①行政处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药品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如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②行政处分: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二节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生产、销售假药单位的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15~3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3.生产、销售假药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3倍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15日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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