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包括麦角类、麻黄类。
4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不得零售,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得购销。
4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使用《购用证明》(国药监统一印制)购买,有效期3个月。
50.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
5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
52.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药监备案。
5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逐一建立购买方档案。购买方为医疗机构时,档案应当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及其销售记录。
54.购买方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时,档案应包括: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经营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④《购用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原件;⑤销售记录及核查情况记录。
5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年限应当自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56.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入库应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57.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以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58.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列入也必须凭处方销售;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59.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60.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
61.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62.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63.兴奋剂目录分为:①蛋白同化制剂品种;②肽类激素品种;③麻醉止痛剂;④刺激剂(含精神药);⑤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⑥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⑦其他品种(β-阻滞剂、利尿剂等)。
64.兴奋剂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①特殊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②严格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可零售);③处方药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禁用物质,实施处方药管理(β-阻滞剂、利尿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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