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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第四章:药品经营管理

2020-07-22 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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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红色OTC代表甲类非处方药;绿色OTC为乙类非处方药、经营企业经营非处方药的指南性标识。

60.非处方药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61.OTC标识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标签和其他包装按国家药监局要求印刷。

62.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应与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单色印刷时必须在专有标识下方标示“甲类”或“乙类”。

63.OTC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右上角。

64.非处方药忠告语: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65.处方药忠告语: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66.非处方药广告没有限制;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医药专刊进行宣传。

67.双跨药品既能按处方药管理,又能按非处方药管理。使用两种标签、说明书,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包装颜色应明显区别。

68.双跨药品同一品种,成分相同但剂型、规格不同的,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69.双跨药品作为处方药时,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经药师审核后购买;作为非处方药时,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且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70.双跨药品作为“处方药”时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只能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宣传;作为“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

7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方药不得转换为非处方药:(1)监测期内的药品;(2)用于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3)需要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4)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5)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6)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7)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8)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中药饮片;(9)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

72.不应作为乙类非处方情形:(1)儿童用药(有儿童用法用量的均包括在内,维生素、矿物质类除外);(2)化学药品含抗菌药物、激素等成分的;(3)中成 药含毒性药材(包括大毒和有毒)和重金属的口服制剂、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4)严重不良反应发生率达万分之一以上的;(5)中成 药组方中包括无国家或省级药品标准药材的(药食同源的除外);(6)中西药复方制剂;(7)辅助用药。

73.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应当按照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

74.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处方药,也不得采用“捆绑搭售”“买商品赠药品”“买N赠1”“满N减1”“满N元减X元”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赠送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包括通过网络销售的渠道)。非人工自助售药设备不得销售除乙类非处方药外的其他药品。

75.零售药店不得销售的九大类药品:(1)麻醉药品;(2)第一类精神药品;(3)放射性药品;(4)终止妊娠药品;(5)蛋白同化制剂;(6)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8)疫苗;(9)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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