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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第一章: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

2020-06-15 18: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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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原则: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障供应。

12.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易滥用的;(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药监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6)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1)药品标准被取消的;(2)国药监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3)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4)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成本效益比或风险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5)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14.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5.考试成绩管理4年一个周期;免试部分科目需拥有高级职称,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 过考试,只考法规、综合。

16.执业药师注册条件包括:取得资格证书;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身体健康;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1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执业药师:(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18.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19.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死亡、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的;受开除行政处分的;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健康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0.执业药师的主要职责为保障药品质量与指导合理用药。

21.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都必须接受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并且取得的学分证明是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的必 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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