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标准
乡镇卫生院在综合指标达到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同时,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基础设施
(一)进行房屋建筑新、改、扩建,加装医用电梯,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完善无障碍设施,建筑面积和公共设施达到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基本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0平方米。
(二)开展适老化公共设施改造,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成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向养老服务延伸,向“两院一体”发展。
(三)绿化美化良好,院落及院内干净整洁,服务环境温馨舒适。
二、床位设置
(一)床位达到每千常住人口1.2张的标准。
(二)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30%。
三、仪器设备
(一)在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设备配置基本要求基础上,重点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空气消毒机以及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他设备。
(二)全部配备影像、心电、眼底等远程诊断设备。
(三)配备与基层卫生健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智慧随访箱和健康驿站,检测数据可自动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
(四)服务人口达到5万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应配备16排以上CT设备。
(五)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和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在上述基础上,应配备16排以上CT、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等设备,达到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设备配置A档要求。
(六)急救型救护车由县级根据急救规划统筹配备。
四、专业科室
(一)必设科室。应设置全科医学科、内科、外科、妇科、精神(心理)科和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具备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其中预防接种门诊应达到数字化标准。同时,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科室和专门人员承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
(二)特色科室。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和居民服务需求,每个乡镇卫生院在康复科、口腔科、老年医学科、疼痛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血液透析室、骨科等特色科室中,至少选择设置1个。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居民提供居家医养、安宁疗护等服务。
五、诊治病种
乡镇卫生院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推荐病种中的50种常见病、多发病,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应达到60种以上,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应达到100种以上。
六、人员配备
通过公开招聘、定向培养、下派帮扶等方式,为乡镇卫生院配备开展业务工作必需、实现服务功能必 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资质和数量结构必须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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