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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征求稿

来源:中国政府网法制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06-22 09: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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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原则上在其考核所在省(区、市)辖区内执业,拟跨省(区、市)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执业、是否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是否存在不规范宣传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鼓励中医(专长)医师通过中医药学历教育提升自身理论和学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违规违纪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存在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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