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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可以根据需求开设,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

来源:中国政府网法制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06-22 09: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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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6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截止至7月20日。

 

 此前,今年4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就《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这标志着两个文件距离正式出台又近了一步。

  据悉,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以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规范中医诊所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出几点说明:

  1、限制范围:《征求意见稿》表示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2、主管部门及职能: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3、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4、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表示: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如果没有,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也可以。

  如何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详细的说明。

  适用对象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其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需满足(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经指导评议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除外)推荐。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需满足(一)具有医术渊源,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另外,伴随中医诊所的大放开而来的必定有大监管,从文件看来,针对中医诊所乱收费、虚假宣传、擅自执业、超范围经营等行为,都要求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处罚罚金等惩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明确说明。

点击查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征求稿

  附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公开信息内容为中医诊所备案内容(《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所列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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