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新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了。相比过去的监管条例,这次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了,对定点药店的影响也更大了。

定点药店,最新行政处罚条例
随着新版《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在“四个最严”要求下,国家市场局、国家医保局先后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于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对外开始征求意见。
然而,还未等到两个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上海市就开始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出台了相应的办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并明确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要知道,上海、江浙等地一直作为国家重点政策试点省市,既然上海市已出台并实行该办法,这或也将影响到全国定点医药机构。那么,这次上海市的办法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或者说对定点医药机构如何管理呢?
笔者接下来将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梳理,谈谈监管部门如何依法查处相应的违法行为?
骗取医保支出,处相关费用2到5倍罚款
定点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
1、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2、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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