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其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或者提供与实际开展医疗活动不相符的结算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以及其他记录材料,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5、允许非注册医师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本单位注册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7、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8、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9、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的;
10、采取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应当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1、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微信好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