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条件
医药行业制药、医疗器械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其中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医药行业制药、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分别具备以下相应层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一、制药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制药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1.每年应完成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5.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工作,取得1项以上业绩成果并获得单位认可。
(三)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二、制药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制药技术工作满4年。
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技术管理文件。
②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③解决专业技术难题两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④参加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⑤参加质量提升、标准复核、工艺验证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2)从事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加一项以上获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③参加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工作,获得较好成绩。
(3)从事标准化、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者承担过一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两项以上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②参加大、中型或复杂项目的检测工作,或新开展检测项目的筹建工作,并编写检测细则和检验报告。
③参加复杂产品或中小型项目的检测,设备安装、维修工作,能解决其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④参加一项以上质量仲裁检测或不良反应事件处置工作,编写相应的质量分析报告。
⑤参加制定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⑥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4)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一项以上中小型项目的设计、现场施工等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②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制定的主要参加者。
③完成两项以上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3.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较好,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并取得较好成绩。
5.参加编写的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已付诸实施。
6.负责一项以上新技术的成果转化、新设备的应用,并取得较好成绩。
7.参加的设计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承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两项以上,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9.参加完成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一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10.参加制定行业的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一项(次)以上。
11.参加质量管理和质量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了产品质量,取得成效,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微信好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