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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印发执业药师制度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03-20 2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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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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