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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印发执业药师制度规定—第四章:职责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03-20 2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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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一共分为六章内容,第四章内容如下: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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