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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重点考点:献血法

来源:中公卫生
2021-08-03 10: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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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献血法。献血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也常常听到,也总是会在路边看见献血车,我们今天就来说一说这个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献血法》。针对献血法,我们主要掌握的是无偿献血制度以及血站管理的相关知识点。

一、无偿献血制度

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3.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二、血站的管理

1.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5.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6.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7.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8.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9.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10.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那么,我们今天的知识就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可以掌握,并能灵活应用在考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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