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是妇女在围生期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妊娠、分娩及产褥期间心脏及血流动力学的改变,可加重心脏疾病孕产妇的心脏负担而诱发心力衰竭,是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对于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孕妇我们该如何治疗呢?
(1)非孕期:根据孕妇所患心脏病的类型、病情程度及心功能状态,确定患者是否可以妊娠。对不宜妊娠者,应指导其采取正确的避孕措施。
(2)妊娠期:凡不宜妊娠者,应在妊娠12周以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者应严密监护,积极预防发心力衰竭至妊娠末期。对于顽固性心力衰竭的孕妇应与心内科医师联系,在严密监护下行终止妊娠。
(3)分娩期: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护下可经阴道分娩,第二产程时需给予阴道助产,防止心力衰竭和产后出血发生。心功能Ⅲ~Ⅳ级,胎儿偏大,宫颈条件不佳,合并有其他并发症者,因剖宫产可减少孕妇长时间子宫收缩而引起的血液动力学改变,减少心脏负担,可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
(4)产褥期产后3日内,尤其是产后24小时内,认识心力衰竭发生的危险期,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及时准确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心功能Ⅱ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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