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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卫生法规考试资料:处方管理

来源:中公卫生
2021-07-06 11:09:17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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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由此可见,处方在临床实际中是多么的重要。那有关处方的相关内容在考试当中也是经常出现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处方的有效期

一般患者

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

可延长,需开具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的用量

一般处方

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

不得超过3天用量

特殊情况

可延长,但需注明理由。

分类

剂型

一般患者

癌痛、慢性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

一次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不得超过3天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

——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特殊情况应注明

——

*注明:上述为门(急)诊处方的开具,若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三、处方保管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

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3年

四、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

(3)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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