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中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考试内容比较琐碎,同学们记忆起来容易混淆,为了方便大家记忆,老师针对一些知识点,给大家做了整理,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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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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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条件与程序 |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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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 |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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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注册 |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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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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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注册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时,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机构3至6个月的培训,并提交考核合格证明。 |
《卫生法规》的相关知识在考试中比较简单,但记忆内容比较多,容易混淆,希望通过以上的总结能够帮助同学们更好的掌握。另外,同学们在答题的时候需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也要做到认真审题,防止自己犯错误。祝愿同学们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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