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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刑法

来源:
2016-11-22 11: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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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中公卫生整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关于刑法之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

较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劫持航空器中的暴力应是指较狭义的暴力,只要是对机组成员等人不法行使有形力,并达到足以抑制其反抗的程度,便属于本罪的暴力。

胁迫,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广义的胁迫,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也不问对方是否产生了恐惧心理。狭义的胁迫,主要是指限定了所通告的恶害内容的胁迫,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较狭义的胁迫,是指胁迫程度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行为。本罪中的胁迫,也应限于较狭义的胁迫(行为人为了使机组成员等人产生恐惧心理,实施对物暴力行为,足以抑制其反抗的,应属于本罪的胁迫。其他方法,是指与暴力、胁迫性质相当的,使航空器内的机组成员或其他人员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如暗中投放麻醉药品,使机组成员丧失反抗能力等。

“劫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劫夺航空器,犯罪人直接驾驶或者操作航空器;二是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驾驶、操作,从而控制航空器的起飞、航行线路、速度与降落地点。至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劫夺了航空器、实际上是否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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