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问
甲某租赁药店乙的柜台冒充坐堂医生,以药店乙的名义销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以外的药品(这些药品是甲某自主采购的药品),并以药店乙名义开具相关票据。经检测,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患者购买这些药品后,发生身体健康伤害。但是柜台租赁期满,诊所甲已经离开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了诊所甲和药店乙相应的行政处罚。
1.该案情,根据《药品管理法》,甲某销售的药品应该定性为
A.认定为假药
B.认定为劣药
C.应召回的药品
D.从无证企业购入药品
2.该案情,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给予药店乙的处罚不包括
A.如果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B.如果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C.对法定代表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D.限期改正
答案解析
[1~2]【答案】A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假药的认定、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案情中诊所甲属于“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经检测,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认定为假药。单位生产、销售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30倍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15日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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