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8-19日,被告人舒某利用担任“全国职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监考的工作便利,向因考试作弊被巡考赶出考场的韩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可以不经过正规考试办理该证书,但须先预缴10000元,一年后拿证书时再交剩余10000元,取得对方信任。随后,被告人舒某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西安技师学院新校区C座楼下赵某的面包车内,收取李某某、樊某某、方某某、赵某、韩某某给付的现金50000元。获款用于与刘艳云合伙经营服装店生意、生活消费挥霍。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舒某又告知韩某某等人需再缴纳剩余10000元才能继续办理该证书,也无法退款,韩某某等人报警后,被告人舒某被抓获。
经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2016年3月2日做出判决如下:
一、舒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三、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樊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方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五、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六、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监考人员诈骗,只有死心塌地作弊的人才会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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