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百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
因此,企业负责人在药品经营企业当中是有药品质量的义务和工作职责的,并不是企业的“挂名”的人员。如果发现梧州市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存在挂名情况,欢迎拨打12331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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