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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资料:处罚

来源:
2016-08-12 17: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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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已经确定(10月15、16日),各位考生朋友们已经开始紧张的复习,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处罚

1.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②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③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④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⑤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法律责任包括: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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