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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来源:
2016-08-12 16: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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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已经确定(10月15、16日),各位考生朋友们已经开始紧张的复习,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各位考生搜集整理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处方的开具

(一)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日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二)开具处方时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

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 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三)处方有效期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用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

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3.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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