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损坏药品的处理-药事法规与法规指导
为了帮助即将参加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复习,中公医考网搜集了相关的复习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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