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在即,考试时间为10月23、24日,为大家能够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够充分的学习,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专业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第八章 药品信息、广告、价格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要求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四节 药品价格管理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继续依法实行最高出厂(口岸)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2.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3.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区、市)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4.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区、市)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
5.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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