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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医考】执业药师考试《法规》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2

2021-08-09 16: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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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在即,考试时间为10月23、24日,为大家能够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够充分的学习,中公医考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专业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二节 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购进、储存管理

1.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

2.药品采购品种限制:①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特殊情况下除外。②一品双规:医院除特殊情况外,每一个通用名药品品牌不能超过两个,只允许同一药品,两种规格的存在。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均不得超过2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

3.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1)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实行招标采购药品。

(2)部分专利药品、独 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

(3)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药品。

(4)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为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5)仍按现行规定采购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止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4.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立医院药品配送要兼顾基层供应,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

5.对违反合同规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者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对违反合同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

6.采购合格的药品是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首要环节。

7.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8.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9.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

10.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合理设置临床必需急(抢)救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采购补充,原则上库存不少于3个月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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