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护理站、护理院、盲人医疗按摩所外的市级及县(市、区)所管辖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多机构执业医师的管理
(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民族医医院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纳入校验医师基数的多机构执业医师不得超出《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师配备要求的30%。
(二)原则上,纳入校验医师基数的医师同一天实际执业机构不得超过2所,备案时间至少一年。纳入校验医师基数的多机构执业医师应按照与所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执业,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实际排班中,要确保工作日内各临床科室所需职称级别的医师、人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
(三)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等监管手段,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通过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确保纳入校验医师基数的多机构执业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保障本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其他
在一个校验周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机构执业医师不纳入所执业社会办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
(一)发生一起经鉴定负主要责任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一起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医疗纠纷;
(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10分;
(三)发生三起及以上因医疗质量安全缺陷引起的纠纷。
多机构执业医师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原文标题:关于多机构执业医师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的通知(试行)
原文链接:http://wjw.taiyuan.gov.cn/doc/2019/11/22/9381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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